来源:海港区纪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04 19:15:00 阅读量:1468
为加强区纪委监委机关内部管理,进一步强化工作作风建设,规范管理,提高效能,严肃纪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中央、省、市相关要求,制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区纪委监委机关所有人员(包括借调人员)。
二、请(休)程序及权限
(一)请(休)程序
1、请(休)假要提前1天填写《请(休)假报告单》,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2、请(休)假结束后应及时销假;
3、因故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按程序以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向准假领导请示,经领导同意后,委托他人代替填写《请(休)假报告单》并交办公室,上班后应及时补办手续。
(二)请(休)假权限
1、机关班子成员请(休)假1天以下(含1天),由分管副书记批准;1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主要领导批准。副书记请(休)假,均由主要领导批准。
2、机关科室负责人请(休)假1天以下(含1天),由主管班子成员批准,并报分管副书记知情;1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由主管班子成员、分管副书记批准,并报主要领导知情;3天以上,由主管班子成员、分管副书记、主要领导批准。
3、机关其他人员请(休)假1天以下(含1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并报主管班子成员知情;1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由科室负责人、主管班子成员批准,并报分管副书记知情;3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主管班子成员、分管副书记批准。
三、请(休)假条件及办法
(一)事假
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请事假,请事假必须提前填写《请(休)假报告单》,事假结束后应及时销假;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的,依法依规定扣发工资及其他福利,并向主要领导说明情况。
(二)病假
机关工作人员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上班的,应填写《请(休)假报告单》,并将《请(休)假报告单》和医院证明交办公室备案。因故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上班后应及时补办。全年累计请病假超过60天的,依法依规定扣发工资及其他福利。
(三)年休假
1、年休假条件及时限。机关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年休假原则。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年休假一次。个别工作人员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可在次年给予补休;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返回岗位的,其未休假期可在当年或次年予以补休;特殊情况不能一次性使用当年休假日的,可在当年内根据工作安排分次使用休假日,但必须依据请(休)假权限提请相关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旅游旺季、重点工作攻坚等敏感特殊时期,所有人一般不安排休假。
(四)探亲假、婚嫁、产假等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等的工作人员,可单独休假,也可与年休假、法定假期合并使用,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假条报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
四、相关纪律要求
(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必须严格履行书面手续,请(休)假手续需及时报办公室备案,杜绝口头请假现象;如遇急病、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确实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当通过适当形式通知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报办公室备案,并在上班后第一时间补办相应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未履行请(休)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以无故旷工论处。请(休)假要保持联络畅通,确保遇重要工作能够及时召回。
(二)各相关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管理职责,严禁随意批假。同时应统筹安排工作,建立工作AB岗制度,确保休假不影响工作。
(三)各部室填写考勤表次月5号前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建立请(休)假台账,对委局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进行统计、汇总,并填写《海港区纪委监委机关人员请(休)假统计表》,每月呈机关主要领导审阅并予以公示。
(四)机关所有人员因事离开秦皇岛市范围,请假时按要求在《海港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休)报告单》写明情况报办公室备案;如在法定假日离开秦皇岛市范围,按审批权限填写《海港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离秦情况报告单》,报办公室备案;如遇紧急情况应当通过适当形式通知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报办公室备案,并在上班后第一时间补办相应手续。
(五)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随意离岗。各科室建立《海港区纪委监委人员工作时间外出登记簿》,对本科室人员工作时间外出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六)不定期对机关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请(休)假制度的人员依规严肃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并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以上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机关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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