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港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10-21 14:50:13 阅读量:2355
为充分发挥督查督办工作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水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强化高效务实意识,扎实有效地推全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有关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督查督办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谁接收、谁负责”基本原则,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心任务,突出重点,抓好督查督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二、主要任务
(一)上级领导指示批示件。
(二)委主要领导指示批示件。
(三)上级纪委交办件。
(四)区委、区政府督办件。
(五)其他事项的查办。
三、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组织协调,分管领导不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
四、工作流程
(一)立项汇总。案管、信访、党风等科室接上级领导指示批示及上级纪委、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件后,第一时间向委主要领导汇报,明确承办科室、办结时限等情况后,填写督查督办事项报备卡,及时上报办公室汇总。
(二)督促办理。由接件科室督促交办科室按时限要求推进办理工作,填写督查督办件进度清单,每周四向办公室反馈。
(三)催办协调。对交办事项逾期未报送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填写督查督办事项催办卡,向接件科室重点催办。接件科室接到催办卡后及时向委主要领导汇报情况。
(四)办结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由接件科室按照办理流程、要求向相关部门反馈,填写情况报告报办公室统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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